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
进一步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省地税局制定了《进一步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进一步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为增强地方财政实力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少数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仍存在重收入、轻宣传、轻管理,征管工作不规范,手段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征管
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对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分解地方税收计划,不得脱离实际下达农村地方税收任务指标;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违反政策多征、提前征收以及摊派税款,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
二、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明确农村地方税收政策
1、对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包括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非农用机动三轮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免征上属税费。
2、对乡、村农民在农村(不包括镇)自备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以及个人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均属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建筑安装企业或者施工队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应按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承包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