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02]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巩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改制成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经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明脱暗不脱等弄虚作假行为。要通过检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落实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咨询市场的监管,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封锁,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