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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
 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监察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1]113号),为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需要,我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二)大力推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禁止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下列手续,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手续。
  1、建设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复、建设项目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已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2、企业依法破产,并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书,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正式生效,需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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