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
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监察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1]113号),为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需要,我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二)大力推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禁止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下列手续,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手续。
1、建设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复、建设项目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已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2、企业依法破产,并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书,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正式生效,需依法补办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