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岗失业人员可在自愿申报培训需求和项目的前提下,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名,也可直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花名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再就业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开发培训项目,通过新闻媒介或网络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目标、招生条件、培训课时和经费等。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参加投标。通过专家评标小组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和中标单位签定培训协议(表略)。培训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培训内容、期限、数量、质量要求、培训就业率、经费补贴标准等内容。中标单位根据协议,组织培训,并加强教学管理,实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2、定点培训机构也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自行开发培训项目,将有关培训计划、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承诺合格率、就业率等(表略)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学员入学后,应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表略),报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管。统一确定培训结业考核要求,审定试卷,严格考试纪律,安排适当的抽查。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书》。参加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费培训时,经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与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挂钩。
(二)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目标,初级工每人每课时1.00元,中级工每人每课时1.30元,高级工每人每课时1.50元。对结业后未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仅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的,按初级工标准核定。具体操作程序:将规定培训补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培训后合格率为依据,结业时合格率达90%以上(含9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结业合格率在90%以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第二部分,以培训后就业率为依据,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6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的80%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70%以上的(含70%),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不到6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