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2]1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内容及时间
(一)享受再就业免费培训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上述人员可享受不超过两次的免费再就业培训。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可按实际需求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和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可分为:
1、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适用于职业转换人员,培训内容按劳动保障部颁《职业资格标准》要求进行。
2、职业技能培训。适用于需要在本专业基础上提高操作技能的人员,培训内容按照《职业资格标准》的实际操作项目要求进行。
3、创业培训。适用于有志自主开业或举办小企业的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创业培训的通知》(青劳社厅函[2001]91号)要求进行。
4、非技术工种培训。按相应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培训。
(三)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要求确定,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120—480个教学课时。非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
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一)各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核定培训项目,组织专业论证,认定培训机构,进行过程监控、质量评估、证书核发、经费补贴的审核等工作。
(二)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高等技术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面向社会开展再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青海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细则》(青劳社厅发[2000]39号)要求评估,评估合格的,发给定点培训机构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质量年检和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