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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售房单位依据业主报修和现场查勘情况提出修缮项目,制定修缮方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征求意见。售房单位提出的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征得管房组织同意后报审。
  (三)报审。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审,填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修缮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和管房组织意见。
  (四)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报后,对维修基金账户存款余额、业主明细台帐及本条第(三)项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售房单位。
  市内六区直管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报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五)资金拨付。售房单位持审核批准的《申请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用款手续,由开户银行按照《申请书》批准的用款额度,核对维修基金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对用款数额较小的当时拨付,用款数额较大的次日拨付。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发生的修缮费用,按受益业主住房的建筑面积所占份额(以下简称份额)分摊。
  (一)按门牌、门栋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费用,由该门牌、门栋内业主按份额分摊。
  (二)局部可划清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按份额分摊。
  (三)属于住房整体修缮的费用(包括外墙面),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按份额分摊。
  (四)共有墙体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每侧业主按份额分摊。
  (五)不上人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份额分摊。
  (六)可上人屋面(包括周边护栏)的修缮,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份额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按份额分摊。
  (七)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由业主按份额分摊。
  (八)为某些楼层所专用的楼梯的修缮,由其专用的业主按份额分摊。
  一幢或一个门栋的维修基金帐户内基金余额不够支出修缮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按照份额分摊。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完成后,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清单提交管房组织,经管房组织签字后,维修费用方可按照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在业主明细帐中列支,并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向市房产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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