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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津房管[2002]26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有关房改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售房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管房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管房小组)负责对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包括:
  (一)购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纳的基金;
  (二)售房单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由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1%、10%的维修基金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帐。
  第七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 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利息收益每年计入业主分户帐,转做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第八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做他用。
  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屋面、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门厅、垃圾道、烟道、排风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门栋总电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户分水表以外至门栋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供电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服务到户的除外),墙体以内的下水道干管、雨水管、信报箱、避雷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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