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受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委托,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对检验结果合格的申请认证水产品,由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七条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水产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补充认证。
第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市、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的抽检。
第十九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基地,与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可以在获得认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和使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在媒体上统一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一)生产基地环境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生产基地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生产基地生产过程不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规范进行的;
(四)擅自扩大生产基地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并使用标志的水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要求的,由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生产者自负。整改后的产品进行复检,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重新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