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全市统一印制);
(二)生产基地池塘布局范围示意图;
(三)生产基地范围的养殖证;
(四)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
(五)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 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地环境、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投入品使用等。
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者,由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配合市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申请人的产地环境采样、送样。
市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受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委托,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 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生产基地,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面积范围、产品品种、执行标准、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 申请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申请表(全市统一印制);
(二)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生产管理和用药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配合市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申请认证水产品采样、送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