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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津农委[2002]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保护产地生态环境,开展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并允许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水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是指产地环境和养殖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行业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并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组织化程度较高、经认定合格的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基地。
  第五条 市和区、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设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市和区县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地区环境条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生产管理基础,制定无公害水产品发展规划,并负责对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生产过程、投入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基地认定

  第六条 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养殖池塘集中连片在10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车间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产品在500吨以上;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规范的标准要求;
  (四)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渔业投入品,有完整的生产管理和用药记录档案;
  (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生产组织化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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