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城市环境
秩序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抓好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的要求,加快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健全法制、完善设施和作业方式改革的步伐,推进城市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现就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工作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好城市的原则,本着开拓创新的思路,通过主管部门、舆论和群众三位一体的检查、监督、考评,建立科学、规范、权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评体系,约束、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好管理城市的职责,实现城市环境秩序的长效管理,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天津市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秩序考评工作。由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市考评委主任,市市容委主任任市考评委常务副主任,负责市考评委的日常工作。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宣传部门的主管领导任市考评委副主任,市政、房管、水利、交通、监察、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的主管领导为市考评委成员。为适应市考评委的职能要求,将市综治办内设机构调整为综合组、检查联络组、考评组、宣传组和监察组,负责承办市考评委和市综治办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承担专项考评任务的职能部门设立专业检查组,按照市考评委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