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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城市环境
 秩序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抓好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的要求,加快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健全法制、完善设施和作业方式改革的步伐,推进城市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现就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工作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好城市的原则,本着开拓创新的思路,通过主管部门、舆论和群众三位一体的检查、监督、考评,建立科学、规范、权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评体系,约束、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好管理城市的职责,实现城市环境秩序的长效管理,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天津市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秩序考评工作。由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市考评委主任,市市容委主任任市考评委常务副主任,负责市考评委的日常工作。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宣传部门的主管领导任市考评委副主任,市政、房管、水利、交通、监察、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的主管领导为市考评委成员。为适应市考评委的职能要求,将市综治办内设机构调整为综合组、检查联络组、考评组、宣传组和监察组,负责承办市考评委和市综治办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承担专项考评任务的职能部门设立专业检查组,按照市考评委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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