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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我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主体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我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主体的通知
 (津政发[2002]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97]90号)和《关于修改批转市节水办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8号)规定的我市节约用水管理主体变更为市和区县节水主管部门,并依据市和区县分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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