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执行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编制、下达、调整本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转发国家经贸委下达国家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会同市卫生局对天津地区发生灾情、疫情时,常见、多发病进行预测,确定本市医药储备的品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六)负责选择承担本市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市医药储备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审计局做好市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审计工作;
(八)负责对承担市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管理、统计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第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和市经委下达的天津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二)依照国家经贸委和市经委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三)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调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上报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
(二)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三)应有常设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七条 天津市医药储备主要储备我市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