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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
 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的职能。根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的要求,本市建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市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在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监管中央医药储备品;
  (二)负责本市医药储备动用的上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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