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
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单位产房屋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根据《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4年第34号)、《
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20号)、《
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7]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行业管理
(一)各区、县房管局作为本辖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产权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房人员,负责单位产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在业务上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本系统内各单位管理好、维修好房屋,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一)各产权单位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继续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把房屋经营管理与主业分离,实行独立经营,大力推行房屋经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二)存量房屋较多、管理水平高的产权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取得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后实现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