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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及与外商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原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仍然存续的,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区县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
  区县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第一方案,以2000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乘以2001年1至9月份与上年同期相比的收入增长率,确定市和区县2001年收入基数。第二方案,以2000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乘以1998至2000年收入年平均递增率,确定市和各区县2001年收入基数。区县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按两个方案中收入基数大的作为2001年收入基数。对收入基数高于2001年实际收入的,按照2001年实际收入核定收入基数。
  区县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核定。以2001年各区县个人所得税决算收入,作为2001年区县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
  按照核定的区县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和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以区县应上划中央的部分作为区县所得税返还基数,由市财政返还区县财政。
  三、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税收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征管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执行。
  凡坐落在我市的实行统一核算、领取一级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分别缴入中央级和市级国库,应返还区县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据实与有关区县办理结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上缴中央级国库、市级国库和区县级国库。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问题
  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改革后的新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市级、区县级按分享比例承担。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区县自行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三)关于收入基数考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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