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享比例
1.中央固定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与市级分享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40%。
3.中央与区县级分享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区县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区县级分享40%。
4.中央与市级、区县级分享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级和区县级各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和区县级各分享20%。
所得税收入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另定。
(三)预算级次
1.中央固定收入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罚款收入。
2.中央与市级分享收入
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和彩票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下列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在天津市辖区内实行独立核算并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并实行跨省分享的企业,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不含中央集体非工企业。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在天津市辖区内实行独立核算并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并实行跨省分享的企业。
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市属国有联营企业和市属集体联营工业企业。
市属三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集体工业企业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2001年1月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与外商洽商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中央与区县级分享收入
下列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含区县属联营企业),中央、市属集体非工企业,外地驻津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区县属股份制企业,上述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
2001年1月1日以前由各区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与外商洽商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各区县内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及与外商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原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不再存续的,原市级收入通过办理税源转移手续上解市级。
4.中央与市级、区县级分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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