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
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开始,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确保我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与衔接,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原则要求,推进市对区县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核定所得税基数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方案,制定市对区县核定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原则和方案。以不超过2001年各区县收入为前提,核定各区县所得税收入基数,市财政不集中区县财政财力。所得税分享范围、比例全市统一,保持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规范运行。收入分享比例按照中央规定分年逐步到位。
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收入
分享收入包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征收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