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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十二)承办单位在收到“两会”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自交办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 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四)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代表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五)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见附件7、8,略)。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B”(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建议、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六)答复件要附寄由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由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复送的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应将不满意意见即告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建议、提案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有关课题的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十八)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承担,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综合、联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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