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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五)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六)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会提案的承办
  (七)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落实专门处室,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对市人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办理方案,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八)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规、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九)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需要市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及时请示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批复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以及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
  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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