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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
 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下同)办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或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
  市政协委员和在甬的全国、浙江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或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委员提案。
  一、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
  (一)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经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交办。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二)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研究,交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三)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
  (四)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见附件1、2,略)后,应认真进行核对,10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清单(见附件3、4,略)签字盖章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部门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具退办单(见附件5、6,略)并随同建议或提案复印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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