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2]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销售、运输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主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实行市、县(市、区)两级专营体制,各县(市)、区在其行政区域内只设置一个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制订应急预案,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认证的考核、审查及申报工作;
(五)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负责审核发放《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