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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

  (二)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在土地开发规划范围内,应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出发展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对适合建造服务业用房的要优先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三产用房;征用土地开发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被征地人员。
  (三)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甬政发[2002]7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四)鼓励各类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用地单位要尽可能把适合于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后勤服务(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人员,或将后勤服务工作委托给所在镇(乡)或街道,由镇(乡)或街道组织提供服务。
  (五)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视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的优惠政策。
  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一)被征地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前,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组织其参加就业前培训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了解就业的途径和方法。
  (二)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 [2002]17号)和《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三)培训机构凭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证、《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考核合格名册、培训考核收费依据及申请报告,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每季末对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举办创业培训班。有创业意向的被征地人员,可向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报名,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五)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根据被征地人员的择业、创业意向和当地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情况,积极组织培训或推荐培训。
  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现就业是解决被征地人员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镇(乡)或街道的工作指导。镇(乡)或街道具体承担被征地人员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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