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意见实施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的下列人员: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为被征地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汇总初审,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四)被征地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到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名册,对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被征地人员,发放《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对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发放《宁波市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一)在城区街道或被征地人员较多的镇(乡)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同时,积极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市、区、镇(乡)或街道就业信息联网,制定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为被征地人员参与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三、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特别要注重加快发展服务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被征地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