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发现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申报备案的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实施,重新制定标准,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定期复审其产品标准,并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企业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如有个别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录四),报送原受理备案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备案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前1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
1.企业产品标准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标准顺序号、标准批准年代号构成。
示例:
Q/ ××× ××× ── ××××
┬─ ─┬─ ─┬─ ──┬──
│ │ │ │
│ │ │ └─────批准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