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起草农业标准的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并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的原则编制农业标准;编制农业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负责起草农业标准的单位将农业标准报批稿报送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
(四)市或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农业标准。
农业标准编号如下: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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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代码 属性 顺序号 年代号
第六条 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农业标准后30日内向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农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审查结论及审查人员名单;
(四)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第七条 农业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公告制度。经批准的农业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八条 农业标准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的管理参照现行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市、各区(市)县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成都市农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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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年度│ │项目│ │
│名称│ │计划│ │序号│ │
├──┼──────┴──┴───────┴──┴─────────────┤
│负责│ │
│起草│ │
│单位│领导: 承办人: │
│意见│ 年 月 日 │
├──┼──────────────────────────────────┤
│项目│ │
│负责│ │
│单位│领导: 承办人: │
│意见│ 年 月 日 │
├──┼──────────────────────────────────┤
│ 质│标准编号: │
│量技│标准属性: │
│术监│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
│督局│局领导: │
│审批│处领导: │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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