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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农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9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办发[2001]5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种子(包括种畜、种禽、鱼苗等)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五)农业方面需要统一管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规范农产品购销行为和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
  (四)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区(市)县的特色,建立特色经济和优势经济。
  第五条 制定农业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年度农业标准计划要求,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提出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并由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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