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及第七条规定向有受理登记权的技术监督局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企业填写《证书》一式两份,经企业内获得标准实施监督员资格的人员审查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技术监督局登记。登记的同时,还应附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
第九条 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产品是否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一的;
二、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是否已经备案;
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第十条 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应在1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登记:
一、办理登记人员在《证书》上签署意见及登记日期,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二、盖章后,将《证书》一份连同标准文本等企业所附登记材料退还申请登记企业,将另一份《证书》留存受理登记部门存档。
三、将有关材料输入计算机。经审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后再予登记。
第十一条 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和标准的登记管理工作属同一技术监督局的,企业在申报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同时填写登记《证书》,受理备案的技术监督局应一并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后,应及时向原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重新申报登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对原《证书》中的各项内容审查后,作出注销或变更的处理,并标注处理日期。
企业合并、名称更改的,原《证书》注销,须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重新审核,合格的,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将登记的情况汇总并填写统计报表(见附件)。县级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20日前报市(地)技术监督局。市(地)技术监督局应在汇总所属县(市、区)并连同本局所登记的情况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省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