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6日江西省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企业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产品生产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股份制及外资等企业(含中央驻赣企业),对其正式批量生产的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 江西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技术监督局(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分工管理各自范围内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并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2名以上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二、具备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目录和有关行业标准目录,标准化信息来源正常。
三、具有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标准资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
第五条 企业申报登记的标准是用于组织生产的我国各级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以是一个,也可以由若干个标准组成。
下列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属登记范围:
一、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
第六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由江西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并加盖江西省技术监督局公章后方可生效,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登记、颁发证书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地)技术监督局按第四条规定对所辖县(市、区)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资格考核,合格的,市(地)以正式文件明确后,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该县(市、区)技术监督局方可履行企业产品标准登记管理职责;不合格的,则由市(地)技术监督局代管该县(市、区)所辖企业的产品标准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