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受理执行标准登记部门所具备的条件和登记质量的考核检查。
各市地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县(市)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标准登记工作条件和登记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或有明显错误的,经省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准或暂停其受理执行标准登记工作,转由上一级部门代行。
第十六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申报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按《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及副本编号方法
一、证书副本编号方法
证书副本编号由登记部门编号(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六位)、企业顺序号(四位)、该企业登记产品顺序是(三位)三部分组成,即:
××××××── ×××× ×××
┬──── ───┬─ ─┬──
│ │ │
│ │ │
│ │ │
│ │ └──────────该企业登记产品顺序号
│ │
│ └─────────────────企业顺序号
│
└─────────────────────────────登记部门编号
示例:
济南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申报两项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其编号分别为:
370100—0001001
370100—0001002
受理的第21个企业申报登记的两项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分别为
370100—0021001
370100—0021002
该企业开发的一项新产品申请执行标准登记,企业顺序号不变,登记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