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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附送的材料还应包括:
  (一)产品标准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第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首先检查《申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是否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一;
  (二)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备案;
  (三)执行的标准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第十条 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0日内决定是否给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登记:
  (一)办理登记人员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姓名及登记日期,并加盖“×××技术监督局标准登记专用章”;
  (二)对同意登记的产品标准应逐一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编写登记号(编号方法见附件一)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后,连同《申请登记表》一份和标准文本等附送材料一并发还申请登记企业,一份《申请登记表》留受理登记部门存档;
  (三)颁发《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证书编号方法见附件一);
  (四)将有关材料输入计算机。管理程序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发。
  经审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后再予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备案的技术监督部门,应一并办理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后,应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重新登记,企业及产品标准登记号不变,重新颁发证书副本。原证书副本应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
  企业合并、名称变更,原证书及证书副本注销,重新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重新编写登记号。
  企业破产、撤销或产品停止生产,执行标准证书(或证书副本)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审核,审核合格,换发证书,并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确认”字样。换发证书原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将每年截止10月15日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各市地应在汇总所属市县登记情况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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