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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8日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鲁技监标发[1996]08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管理,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和产品质量,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工管理各自范围内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信息来源;
  (三)具备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标准资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具备当年的技术标准通报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掌握标准发布、变更信息;
  (五)具备计算机管理的硬件设备和操作能力。
  第四条 我省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住山东企业等,均在登记范围以内。
  第五条 企业正式批量生产的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当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的标准是用于组织生产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以是一个标准,也可以由若干个标准组成。
  下列产品执行标准不在登记范围:
  (一)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但独立法人间(包括联营企业间)的配套产品除外;
  (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但出口转内销的产品除外。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格式见附件三)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七条 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按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标准备案的,该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由受理备案部门负责。市辖区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企业应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经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标准化检查员审查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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