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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深劳护[1998]110号)[失效]

  一、事故报告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二、事故管辖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1995]139号)的规定,对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即凡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有必要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可直接管辖。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特区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公安部门对事故管理规定如下: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市公安局管辖;其余事故均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管辖。
  (三)工会对事故管理规定如下: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总工会负责管辖;有必要时,市总工会也可直接管辖。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总工会管辖。
  三、事故调查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死亡事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参加)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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