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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深劳护[1998]110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深劳护[1998]110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分局,各区总工会,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大重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强化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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