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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统一管理,整理成册存档。各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市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向新闻出版署、市统计局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各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属重庆市内资料,须经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核准。所发表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定期对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三、新闻出版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及被调查者秘密的;
  六、妨碍新闻出版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时间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数据库软盘的单位,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按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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