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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新出计[2002]19号)


重庆市各新闻出版单位: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新闻出版统计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新闻出版署以及市统计部门的各项新闻出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内的有关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
  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图书、杂志、报纸、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进口、出口、版权贸易,书刊印刷企业的生产,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等基本情况的统计,以及有关的新闻出版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指标。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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