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经初审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条码系统成员费用。
第八条 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拥有商品条码专用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申请复审。
期满后不办理复审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商品条码。
第十条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地址、银行帐号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外商品条码,已经使用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注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的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印刷商品条码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市条码办公室审查认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制。。
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出厂使用。
第十三条 市条码办公室负责对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对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的资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商品,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条码办公室可以现场检查,发现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盗用商品条码;
(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胶片;
(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
第十六条 市条码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