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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废止

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国际通用商品标记。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了条码办公室负大南共事吗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下列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推行使用商品条码:
  (一)包装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服装、鞋帽;
  (三)药品、保健品;
  (四)医疗器械、医疗保健器械;
  (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
  (六)儿童玩具;
  (七)日用化学品;
  (八)卫生纸、巾;
  (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
  (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
  (十一)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六条 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手续: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条码办公室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经初审不合格的,由企业补充材料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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