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废止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国际通用商品标记。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了条码办公室负大南共事吗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下列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推行使用商品条码:
(一)包装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服装、鞋帽;
(三)药品、保健品;
(四)医疗器械、医疗保健器械;
(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
(六)儿童玩具;
(七)日用化学品;
(八)卫生纸、巾;
(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
(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
(十一)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六条 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手续: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条码办公室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经初审不合格的,由企业补充材料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