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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县(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代码管理工作,受理并核准本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颁发代码证书;建立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市代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各级代码主管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
  组织机构代码应在工商、人事、民政、统计、计划、金融、劳动、税务、财政、公安、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强制推行应用。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类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特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所在地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代码主管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第七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依法设立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性质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或者核准变更文件,向代码主管部门办理相应信息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代码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并将代码证书交回代码主管部门。
  代码主管部门对终止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代码。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组织机构办理核准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或终止组织机构的情况抄送代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审查代码证书: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机构编制变更;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审、注销及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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