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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前,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殊教育早期干预。2005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开展特殊教育早期干预。实行早期干预的地区至少要有幼儿园1所,并伴有其他形式的早期特殊教育。2003年前,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及部分县(自治县、市)开展高年级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建起特教班。2004年,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有招收三残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
  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中西部地区盲童入学项目实施办法》,做好教育部与中国残联实施的“扶残助学”工作,确保我市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规定按编制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师资。各区县(自治县、市)新补充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是接受了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保证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普通学校特教班教师以及从事随班就读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补贴按现行特殊教育津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定要向特殊教师倾斜。
  重庆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专业坚持招生,该专业的毕业生首先安排到我市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在普通师范院校有计划的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定期培训教师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每年,我市将在重庆师范学院、市聋校、市盲校等地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特教干部教师。
  4.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拟组建重庆市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对全市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发挥学术研究作用。鼓励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组建特殊教育研究机构。发挥重庆师范学院智力发展研究中心及其他特殊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重庆市教科院设立特殊教育研究室,配备特教研究员。
  5.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坚持特殊教育以地方投入为主的原则,在财力增长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所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通过各项政策筹集的教育经费要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特殊教育。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若符合校办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个人资助特殊教育。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地在修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地时,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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