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
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2]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市的育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采取综合措施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民政、房管、宣传、城建、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协助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实际居住在本辖区的育龄人员,不受其户籍状况的限制。
第五条 以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管理和服务,做到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实施以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