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器械产品、农药产品、消防产品、公共安全产品和计量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可由省标准化协会协助企业组织标准审查。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备案审核。
审核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标准化协会进行。
第十条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与有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四)标准中引用标准是否为现行标准情况;
(五)标准的编写格式、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及指标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等。
第十一条 审核时,起草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标准文本(包括引用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或修订说明);
(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
(四)检测报告及有关验证材料;
(五)标准查新报告;
(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审核后,审核单位应填写审核意见,做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依据。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核通过后,按第三章备案分工的要求,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产品标准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或修订说明);
(四)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
(五)企、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标准查新报告。
第十五条 准予备案的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标准文本上加盖备案章并注明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和标准的复审期限形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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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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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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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复审期限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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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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