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3月23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应执行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新产品鉴定前须办理完备案手续。
第二章 备案分工
第五条 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产品标准,按企事业的隶属关系,到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无隶属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农药产品、消防产品、公共安全产品和计量产品直接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双重领导的企业,其产品标准除按上述要求备案外,还要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驻省中直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其备案管理,按其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发布单位的隶属关系而定。
第七条 国外独资和合资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隶属关系按其批准的同等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对与外国合作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按其中方企业的隶属关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审查与备案审核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之前应进行标准审查,企业可组织专家进行,也可由各级标准化协会协助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