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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附件2:   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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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额名称 │   适用拆迁    │             费额标准                  │
│     │   条例范围    ├──────────────┬───────────────────┤
│     │           │      渝中区      │      其他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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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 住 │   第39条      │ 300元/每户·每次     │  250元/每户·每次         │
│迁│ 宅 │           │              │                   │
│补├───┼───────────┼──────────────┼───────────────────┤
│助│ 非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    │
│费│ 住 │   第39条      │方米·每次;生产用房40元/平│米·每次;生产用房30元/平方米    │
│ │ 宅 │           │方米·每次         │·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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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搬迁 │  第39条      │住宅30元/户·日;     │住宅25元/户·日           │
│奖励费  │           │非住宅10元/每平方米·日  │非住宅8元/每平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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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1年以内  │     │ 300元/每平方米      │  200元/每平方米          │
│  济  │(含1年)  │     │              │                   │
│  损  ├─────┤     ├──────────────┼───────────────────┤
│  失  │1年至2年 │  第42条│ 450元/每平方米      │  300元/每平方米          │
│  补  │(含2年)  │  第一款│              │                   │
│  助  ├─────┤     ├──────────────┼───────────────────┤
│  费  │2年至3年 │     │ 600元/每平方米      │  450元/每平方米          │
│     │(含3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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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迁移费│           │ 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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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总表│           │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 │
│ 等设施的│           │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
│ 拆迁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补 │
│     │           │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
│     │           │3.实行货币安置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 │
│     │           │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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