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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2.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附件1:      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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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额名称 │    收费标准及性质    │    收费单位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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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 │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 │ 凭《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方米0.7元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 │使用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  │
│       │              │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
│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   │
│       │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非住宅每│迁人收取。       │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   │
│代办拆迁服务费│平方米不超过35元。     │            │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  │
│       │具体费额由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            │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  │
│       │位协议确定。        │            │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      │
│       │服务性收费。        │            │                 │
├───────┼──────────────┼────────────┼─────────────────┤
│       │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 │            │                 │
│房屋评估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计  │            │                 │
│       │价[1995]971号)       │            │                 │
│       │服务性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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