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2.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附件1: 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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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额名称 │ 收费标准及性质 │ 收费单位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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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 │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 │ 凭《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方米0.7元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 │使用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 │
│ │ │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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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 │
│ │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非住宅每│迁人收取。 │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 │
│代办拆迁服务费│平方米不超过35元。 │ │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 │
│ │具体费额由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 │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 │
│ │位协议确定。 │ │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 │
│ │服务性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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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 │ │ │
│房屋评估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计 │ │ │
│ │价[1995]971号) │ │ │
│ │服务性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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