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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房屋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奖励等费额标准:
  主城区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见附件2。主城区以外地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1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费额标准需调整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本费额标准在执行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市国土房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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