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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4.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具体产品目录见《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附件一)。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以外的市属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上述以外的县(市、区)属企业和在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制定标准的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非直接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直接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
  第十一条 当正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时,企业应及时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半年应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实行网络管理并上“福建质量信息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定期向省局信息中心报送“福建省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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