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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闽质技监标[2001]158号 2001年5月11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的三十天内报送备案。
  (二)报备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附件二);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或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人员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一)行业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程序: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附件三)。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备案单位、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发出一份备案材料,本局归档一份。
  (四)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办完备案手续后,应同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备案材料 。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编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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