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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可行性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同时对申报单位给予批复。
  (三)被列入《项目计划》的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局商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并结合市财力状况,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逐项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将信息化工程建设资金预算情况抄送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七条 涉及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在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市计委或市经委进行立项审批前,应先报送市信息产业局签署审查意见,未经过市信息产业局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不予立项。
  第八条 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重庆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市级有关部门应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关服务。

三、项目实施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禁止肢解发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承建单位,应当取得经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资格认定,未获得资质证书或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同时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市外承建单位进入本市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资质核查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采用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第十四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设计、监理、建设、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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