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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13日、8月9日分别召开了全区部分经济较发达县(市)计划免疫工作现场会议和全区部分贫困县计划免疫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参加会议的26个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的《计划免疫工作“追赶计划”》(以下简称“追赶计划”),上报自治区卫生厅。但截至2002年12月,仍有部分县(市)未按要求上报“追赶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计划免疫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政府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计划免疫工作;把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切实保证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同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二、各地特别是被列为重点监测的26个县(市),要认真执行“现场会议”所提的各项工作要求,尚未上报本地“追赶计划”的监测县(市),政府要认真研究当地计划免疫工作,落实计划免疫工作的各项政策,尽快制定本地“追赶计划”,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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